当前位置: 第五编:上海居住和生活配套 > 五、社会保险

(一)华侨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政策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华侨对象: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了《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的华侨,均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2.参保华侨的缴费标准:参保华侨也是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缴费的。三项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目前,三项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2%,个人缴费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2%;3)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按照基础费率5%浮动缴费。

  3.参保华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入方式:参保华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3%计入其个人账户。

  4.参保华侨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的华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参保华侨,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5.参保华侨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华侨按规定缴费后,次月15日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临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医疗保险卡以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也需携带其有效证件。

  参保华侨在本市就医,需持医疗保险卡以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参保华侨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收据及病史资料到本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参保华侨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市不予结算。

  6.参保华侨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理:参保华侨的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参保华侨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参保华侨在国内期间,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按照医保规定继续使用。

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东方网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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