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五编:上海居住和生活配套 > 四、就学升学

(三)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关规定

  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入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来沪工作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随归子女或国内随迁子女,中途转学按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原校转学证明和学生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对口学校;对高中阶段学生,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到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高中,并根据其实际的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接受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若确因学额过多无法接受,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2.出国留学人员夫妇双方应聘短期来沪工作,子女需随行来沪借读的,由学生家长持本市临时户口证明、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及学生学历证明等,到住处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借读。

  3.来沪工作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随归子女或国内随迁子女,参加本市中学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其中学生本人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在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予以适当加分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凡具有本市户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可以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①需在沪居留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证明》的有效期限,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②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基础教育阶段也可选择到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高校。③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自施行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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