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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华侨恢复户口、回国定居户口申报

  现国家出台允许国外华侨及在国外中国公民在原户籍恢复户口。详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和管理,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承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对拟在本辖区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进行复核,并征求同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华侨在拟定居地落户的意见;区(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华侨在拟定居地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适用于:1.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2.出生在国外并且配偶或者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人应为华侨本人,华侨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华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起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

  2.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3.经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4.回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入境证件;

  5.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6.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华侨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7.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及与拟定居地常住户口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

  8.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

  9.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华侨落户的证明(房产权利人是华侨申请人本人的可以免交);

  10.审批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请材料须交验正本核对;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拟定居地区(县)侨务部门的意见;区(县)侨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意见;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收到区(县)侨务部门征询函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落户审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区(县)侨务部门;区(县)侨务部门收到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复核意见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收到复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批部门。

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东方网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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