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详见财税〔2013〕118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hsszc/201401/t20140115_405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