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三编:宏观政策和创业扶持 > 三、税收政策

(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免税范围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2)《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上海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2.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将“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等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出口零税率。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出口免税。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出口免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详见: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zs/201309/t20130923_404688.html

  ②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zs/201312/t20131218_405549.html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zs/201401/t20140124_406277.html

  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zs/201401/t20140124_406275.html

  3.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给予优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指定用途并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施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农、林、牧、渔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

  (4)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享受相应加计扣除优惠。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4.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5.进出口税收

  出口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进口设备免税。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缓缴税款

  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东方网联合主办
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