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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营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详见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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