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三编:宏观政策和创业扶持 > 二、科技创新鼓励政策

(三)高技术企业认定

  1.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详见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

  2.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沪科合〔2010〕19号)

  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认定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详见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9〕第586号)

  该项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他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详见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

  附1: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一、受理条件

  1.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受理程序

  出国留学人员或其委托人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颁发《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凭证书向外资、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美元,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部门: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4楼

  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

  注:周一至周五,其中周三由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上海市财税局、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管理部门一门式咨询服务。

  附2:申请“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一、申报条件

  1.获得国外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自备两份复印件:

  1.本人的有效中国护照(原件);

  2.本人的国外长期居住证(原件);

  3.本人的国外学位(历)证明(原件);

  4.留学人员本人的照片2张;

  5.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兴办企业登记表;

  6.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兴办企业申请表;

  7.银行资信证明(外资)(原件);

  8.办公用房或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明)(原件);

  9.委托亲友办理的需提交亲笔委托书(原件);

  10.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原中国护照和国内学历(原件)。

  三、申报程序

  1.受理人员指导填写登记表、申请表,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当场审核,合格后发给留学生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供工商核准名称用);

  2.留学人员待公司名称核准后办理公司房屋租赁;

  3.待留学人员向办理部门递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后,办理部门将所有申报材料报上海市人事局审核、备案(没有异议的情况);

  4.市人事局对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发放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址:浦东张江碧波路328号D座206

  联系电话:50801759,50800618

  浦东市民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1楼18号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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