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申请人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若年龄、身高等身体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申请人不得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数码照片。
3.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址: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电话:62690606
(2)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
地址: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号
电话:51141219
(详见:“中国上海”(http://www.shanghai.gov.cn)机动车和驾驶人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