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
(1)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