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三编:宏观政策和创业扶持 > 二、科技创新鼓励政策

(一)科技创新与融资

  1.《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1)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是指创业者以推动科研成果(创意)商业化价值实现为基本特征、组织相关要素和资源、提供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行为。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到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的企业。

  (2)鼓励大学生和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科技创业。

  (3)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

  (4)大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的建设,建立为科技创业提供指导的“创业导师”队伍。

  (5)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等。

  (详见上海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15号)

  2.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2)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

  (3)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和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须具备规定的条件。

  (详见上海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

  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这些项目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等。

  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2)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3)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5)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

  重大项目是指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1)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2)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详见上海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72号)

  4.发改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该计划在北京、吉林、上海、安徽、湖南、重庆和深圳7个省市试点,基金主要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详见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

  5.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项资金。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

  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1)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2)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3)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4)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详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heitc.gov.cn/关于下达《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2000〕第131号)

  6.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匹配的资金。(1)经备案登记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自愿从其年度税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或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册资金5%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2)市政府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予以1∶1匹配,政府匹配资金列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

  在本办法施行后,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

  (详见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06〕第030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内容包括:(1)明确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2)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3)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4)加大科技融资担保支持力度;(5)扩大科技企业直接融资;(6)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7)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力度;(8)健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9)完善科技金融信用服务体系;(10)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

  (详见上海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

  8.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2)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3)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详见上海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

  9.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带动作用;(2)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3)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4)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服务方式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对融资的条件及具体举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详见上海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

  10.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3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3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详见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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