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侨益法”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对侨界人士的身份界定如下:
1.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2.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规定。
3.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4.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