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历史学会

      发布时间: 2015-02-11 来源:        

字体:【大】【中】【小】

  上海"侨史学会"从1981年开始酝酿和筹备,该年9月,著名的史学家、华东师范大学吴泽教授率先在上海地区开设了华侨史讲座,成立了华侨史研究室,通过邀请学者和侨务部门的领导参与侨史讲座的方式,团结和聚集了一批侨史和侨情研究者。之后,复旦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也相继开设了华侨史的课程和讲座,从而进一步为上海地区开展侨史研究奠定了基础和创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上海市华侨历史学会成立于1983年12月23日(以下简称上海"侨史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Association of History of Overseas Chinese;缩写为SAHOC。成立之初有会员62人,主要是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华侨历史教学与研究人员和归侨、侨眷中长期研究侨史侨情的人士。

  本会是全市研究华侨华人历史现状和侨务工作的群众学术性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主要任务: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华侨华人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和侨务理论研究、学术活动,交流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对侨务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对策思路,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积极配合侨务主管部门组织侨务人才培训,普及侨史、侨情、侨务政策知识,积极参与上海社区侨务的创建工作;收集、整理以上海为重点的华侨华人史料,组织编写、翻译、出版有关华侨华人历史和侨情的论著,交流有关的图书和资料;加强同兄弟省市侨史学会和有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也积极慎重地扩大同境外、国外的华侨华人社区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华侨华人的团结,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民族贡献力量。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讨、交流、编印出版、调研侨情、培训侨联干部、咨询等。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是中国华侨历史学会团体会员。

  近年来,上海市侨史学会在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的指导和推动下,侨史研究工作取得一些成果,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和社会的重视。

  上海市华侨历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上海市华侨历史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Association of History of Overseas Chinese;缩写为SAHO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研究华侨华人历史现状和侨务工作的群众学术性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华侨华人历史研究者和侨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开展华侨华人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探索华侨华人历史发展和新时期侨务工作规律,丰富华侨华人学理论宝库,为提高本市侨务工作者的理论和业务水平、为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服务,为振兴上海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是中国华侨历史学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华侨华人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和侨务理论研究、学术活动,交流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对侨务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对策思路,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三)积极配合侨务主管部门组织侨务人才培训,普及侨史、侨情、侨务政策知识,积极参与上海社区侨务的创建工作;

  (四)收集、整理以上海为重点的华侨华人史料,组织编写、翻译、出版有关华侨华人历史和侨情的论著,交流有关的图书和资料;

  (五)加强同兄弟省市侨史学会和有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也积极慎重地扩大同境外、国外的华侨华人社区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华侨华人的团结,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民族贡献力量。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讨、交流、编印出版、调研侨情、培训侨联干部、咨询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本市有关华侨华人历史、现状研究的组织和从事侨务工作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华侨华人历史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从事侨务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

  (3)热心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并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称和学识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增补理事,应经过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过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4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华侨历史学会

  2013年5月14日

 

  上海市华侨历史学会主要领导

  会长、法定代表人:张 癸

  副会长:吴前进、李克欣、吴瑞君、吕 静

  秘书长:华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