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商联合会
上海市华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华商联合会。英文名称: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SOC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上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华商企业单位及其投资者和经营者,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本市各级侨联主管的华商组织,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华商,维护权益,协调服务,贡献社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凝聚广大华商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促进上海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全面构筑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世界各地华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在经贸、科技等领域开展交流、考察与合作;
(三)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科技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四)加强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六)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组织交流、考察和合作;开展项目调研、培训和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本会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本市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
(三)团体会员:本市各级侨联所属的华商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或团体,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及以上职务人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登记表;
(三)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按章程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法律并被定罪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侨界或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民主协商、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理事会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须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可以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任职期满后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职权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
(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五)监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六)对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按照章程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会 徽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华商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蓝色地球、紧握的双手和英文缩写的上海市华商联合会名称组成。象征上海市华商联合会团结广大海内外华商,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繁荣振兴贡献力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本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待一届二次会员大会确认。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华商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沈 敏 名誉会长 中国侨联副主席、上海市侨联党组书记、主席
陈坤校 会 长 上海友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郑 好 常务副会长 万和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红专 常务副会长 上海华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光明 副会长 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蓓琪 副会长 上海市锦秋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沈 毅 副会长 上海胜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启华 副会长 上海捷顺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田忠 副会长 科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陈聪丽 副会长 上海爱拇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 红 副会长 上海卓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治白 副会长 鲁琴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钧德 副会长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耀忠 副会长 上海史密斯标牌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松峰 副会长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丽 副会长 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孙宁先 副会长兼秘书长 上海市侨联权益保障部、经济工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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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华商联合会。英文名称: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SOC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上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华商企业单位及其投资者和经营者,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本市各级侨联主管的华商组织,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华商,维护权益,协调服务,贡献社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凝聚广大华商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促进上海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全面构筑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世界各地华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在经贸、科技等领域开展交流、考察与合作;
(三)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科技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四)加强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六)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组织交流、考察和合作;开展项目调研、培训和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本会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本市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
(三)团体会员:本市各级侨联所属的华商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或团体,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及以上职务人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登记表;
(三)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按章程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法律并被定罪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侨界或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民主协商、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理事会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须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可以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任职期满后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职权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
(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五)监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六)对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按照章程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会 徽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华商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蓝色地球、紧握的双手和英文缩写的上海市华商联合会名称组成。象征上海市华商联合会团结广大海内外华商,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繁荣振兴贡献力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本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待一届二次会员大会确认。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华商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沈 敏 名誉会长 中国侨联副主席、上海市侨联党组书记、主席
陈坤校 会 长 上海友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郑 好 常务副会长 万和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红专 常务副会长 上海华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光明 副会长 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蓓琪 副会长 上海市锦秋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沈 毅 副会长 上海胜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启华 副会长 上海捷顺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田忠 副会长 科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陈聪丽 副会长 上海爱拇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 红 副会长 上海卓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治白 副会长 鲁琴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钧德 副会长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耀忠 副会长 上海史密斯标牌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松峰 副会长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丽 副会长 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孙宁先 副会长兼秘书长 上海市侨联权益保障部、经济工作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