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英文译名:Shanghai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Youth Association。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上海市侨联领导下的由本市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为主体的青年联谊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和《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为活动准则,以本会章程为行动纲领,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等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上海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第二章 理 事
第三条 理事条件
一、具有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身份或者长期海外生活、工作经历;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侨胞,服务侨胞,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
四、愿为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外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侨界青年创业发展、推进侨界和谐、为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本届换届时,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理事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五条 理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侨界青年创业发展,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反映、帮助解决侨界青年的意见和诉求。
第六条 理事入会程序
换届时理事人选,由中国侨联、市委统战部、市人大、政府、政协、致公党等本市涉侨部门(单位),市侨联、本市各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大口侨联和其他本市涉侨组织及相关部门,海外侨团侨领、侨界代表人士推荐,或由本会秘书处、副会长以上推荐,经本会会长会议审议批准。届中增补的人选,经推荐后由本会会长会议审议批准。领导班子人选须报上海市侨联批准通过。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全体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侨联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若干名。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非侨人员担任。
设荣誉会长、荣誉顾问若干名,分别由卸任会长、执行会长和卸任副会长、执行副会长担任。
第九条 全体理事会职能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能
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
二、讨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会议决定并报上海市侨联批准,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由本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职能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秘书处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上海市侨联的专项经费列支;
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缴纳专项经费,用于本会会务和活动开展;
三、其他理事及海内外人士、团体的捐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大口侨联等可依据本章程成立青年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报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备案后可成为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的团体理事。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2021年5月2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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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英文译名:Shanghai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Youth Association。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上海市侨联领导下的由本市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为主体的青年联谊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和《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为活动准则,以本会章程为行动纲领,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等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上海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第二章 理 事
第三条 理事条件
一、具有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身份或者长期海外生活、工作经历;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侨胞,服务侨胞,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
四、愿为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外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侨界青年创业发展、推进侨界和谐、为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本届换届时,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理事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五条 理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侨界青年创业发展,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反映、帮助解决侨界青年的意见和诉求。
第六条 理事入会程序
换届时理事人选,由中国侨联、市委统战部、市人大、政府、政协、致公党等本市涉侨部门(单位),市侨联、本市各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大口侨联和其他本市涉侨组织及相关部门,海外侨团侨领、侨界代表人士推荐,或由本会秘书处、副会长以上推荐,经本会会长会议审议批准。届中增补的人选,经推荐后由本会会长会议审议批准。领导班子人选须报上海市侨联批准通过。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全体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侨联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若干名。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非侨人员担任。
设荣誉会长、荣誉顾问若干名,分别由卸任会长、执行会长和卸任副会长、执行副会长担任。
第九条 全体理事会职能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能
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
二、讨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会议决定并报上海市侨联批准,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由本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职能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秘书处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上海市侨联的专项经费列支;
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缴纳专项经费,用于本会会务和活动开展;
三、其他理事及海内外人士、团体的捐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大口侨联等可依据本章程成立青年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报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备案后可成为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的团体理事。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2021年5月2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侨联青年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