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更加包容性政策

      发布时间: 2015-02-05 来源: 上海市侨联 作者: 上海市侨联特聘专家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政府参事 左学金

字体:【大】【中】【小】

  互联网金融是继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后出现的第三种金融业态,是对传统线下金融的演进、延伸和补充,从阿里小贷到支付宝,余额宝,从拍拍贷到陆金所,从快钱到普兰,金融产品创新迭出,金融服务更趋于人性化、金融产业链不断发展、交易价格更透明,交易方式更灵活。互联网金融也面临发展瓶颈,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竞争加剧,引发体制内的金融企业通过保护性政策限制和挤压体制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拓展业务。

  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展业障碍还体现在诸如基础建设等硬件发展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带宽与大数据环境尚未形成,与各层面的数据接口不通畅,缺乏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回单管理和税收管理具体办法等。

  三是,行业监管需要完善,行业风险难以辨识与控制。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服务的主体边界变得模糊,其业务模式也不确定,这就会给监管带来难度。

  建议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应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更加包容性政策。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1、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既是中国主动加快开放进程,又是利用开放倒逼改革,借助互联网金融提高资本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

  2、加快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限制和减少金融领域的垄断性。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明确银监、央行、工商等监管机构在P2P贷款平台的职责边界,适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建议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成长初期,只明确列出不可从事的业务单位,未在清单范围的行为都应被许可,鼓励市场自我不断创新的思维导向。

  4、加快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央行逐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第二代现代化支付系统、征信系统等。

  5、完善第三方支付管理凭证。在税收管理问题上,税务主管部门应赋予符合一定要求和规范的支付凭证以报税做账功能。

  6、支持民营支付机构参与中国(上海)自贸区试点建设,鼓励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互补作用,激发部分平台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双边市场效应,发挥民营支付机构在减少信息压缩方面的优势,及其对传统金融的互补作用,鼓励其为实体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