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 2016-10-25 来源: 黄浦区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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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一:体现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参与性

  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进程中,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其发挥的正能量正日益引起政府的关注和支持,并将其纳入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

  1、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公益团体举办和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规定;市、区各级相关部门可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2、设置专项的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参与力所能及的活动。

  建议二:加强对电动车、新式交通工具的管理

  随着快递、快餐、代驾等业务的兴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平衡车数量极大增加,且电动车技术的升级改进使得电动车的速度有了较大提升。

  1、电动车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119条,建议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后增加以下两项作为第(三)项及第(四)项: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从而将"非机动车"的定义为"交通工具",以将"电动平衡车"等新式交通工具归入到非机动车加以管理,减少管理空白。

  2、电动车行驶规则

  建议在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外卖、快递车辆制定相关标注,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快递等行业制定特殊规则,以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政策趋势。

  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为特定车辆或具有特定用途的车辆制定专门行驶规则。

  特定车辆,是指具有特定特征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新式代步交通工具等。

  特定用途,是指主要从事快递揽投、餐饮外卖等单一用途。

  建议三:以中环倒塌事件为例,明确重大事故责任

  海燕博客根据目前的网络舆情,搜集到网友们提出要建立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具体审批制度;对城区道路设计承载能力进行全面普查,以此为依据合理分流;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等等。

  同时,海燕博客建议从曝光及社区服务(公益活动)角度去考量,可在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的,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具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或任一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人或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记录至行为人或单位的信用记录;

  (二)强制要求违法行为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参与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参照机动车驾驶证法律法规教育);

  (三)强制要求违法行为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参与由公益组织或社会团体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或社区服务。

  建议四:关于引进大数据来提升管理中的技术能力,从而解决管理人员的人治压力

  目前上海的车辆管理工作量每年在迅速增加,在大数据的科技时代,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科技经验和手段,如变道摩擦装置、地面称量的感应装置等,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从而帮助提升管理效率,减少交通治理中人治的压力。

  建议五:建立交通管理的量化管理体系

  如果没有交通量化管理体系,很多条款最后只能进行惩罚性执行,也很难考评执行的效果,对公众了解交通管理的现状及趋势也比较难,就难以获得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度。而通过建设交通量化管理体系,挖掘交通事故中的大数据分析,会对减少交通管理中的人治压力,提升法制建设有更好的效果和效率。

  建议第四条修改如下:

  在本市进行定期的交通违章的数据量化统计及发布,通过针对性的措施及提前教育,来建设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