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侨报》编辑:
你好!我是英国华侨,同时也是贵报的忠实读者。我在英国经营了一家公司,有外贸业务,但大多是出口方面的贸易,签订合同时大多用的是FOB贸易术语。想请教贵报法律顾问关于FOB应注意的问题,谢谢!
读者: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
您所提出的问题,是很多从事或想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都想了解的,我们现依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规定讲解如下:
FOB术语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①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②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通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编者
本栏目法律顾问: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本所业务特长:涉外民商事争议;移民、签证业务;金融、证券类投资纠纷;各类不良资产及债权处理;劳动争议;不动产纠分。
电话:8621-56700389
8621-56900550
8621-56625291
Mail: hkacc.sh@gmail.com